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杭州新规:装修拆改承重结构拟罚10万

  每当楼上楼下有人装修,都是小区住户比较头痛的时候,比这个更头痛的,是突然发现楼下住户想让自家的客厅大一点,装修的时候硬是敲掉了承重墙。这下,不光光是噪音问题了,还有安全隐患。

  再比如,住宅附近规划了地铁线路,自己家马上就要变成地铁房了,可是工地打桩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家会不时地晃动,那么打桩会不会影响自家住宅的安全?谁来对此做出鉴定呢?

  面对诸多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安全问题,昨天,杭州市政府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将房屋装修、房屋安全鉴定、进行重大施工以及危房治理等一一纳入调整范围。不过,这还是份征求意见稿,就房屋装修是否允许拆除、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应该如何加强规范和管理,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应该怎么处理等,你有什么想法和意见都可以登录杭州市政府网站来说一说,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5月22日。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8年多过去,曾在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记者从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严峻形势,《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管理工作的需求,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存在迫切需求。在杭州市政府2015年立法的正式项目中,《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也在其中。

  记者将征求意见稿与原来的《管理条例》仔细对比了一下,发现增加的条款数量将近一倍,增设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抢险等内容。

  例如,在《修订草案》当中确定了安全责任人的概念,房屋所有权人即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他必须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这个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两个概念,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理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在对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将房屋结构形式、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加层或者挖个地下室是决不允许的

  有了自己的房子,就涉及到装修,每个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都有权利把自己的房子打造成秘密花园,可这个花园,不能成为邻居的安全隐患。想在自己家的房子加个阁楼、加层或者挖个地下室是决不允许的。明令禁止的行为还有: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在原《管理条例》中,对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不过处罚条件并不详尽,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处罚条件,一旦违反,必须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被处以10万元罚款。

  不可以拆改、变动承重结构,但真觉得自己家的结构不是特别合理,影响了居住的,在非承重墙体上凿一个壁橱,或者增加了一面墙做装修也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到所在地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在装修前进行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被处以1000元罚款。这个惩罚的力度比原来大很多。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公共租赁房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应当逐步实行装修后交付使用。

  学校等公共建筑超期未鉴定罚30万元

  去年,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引发了人们对危房的关注。到底危房由谁来鉴定,如何鉴定呢?房屋安全与否,既不由房屋所有人说了算,也不由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说了算。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一些情况是需要“强制鉴定”的。比如达到了设计使用年限或者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出现了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已经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应该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于学校、医院、体育馆、车站、商场等这些大中型公共建筑来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也就是说,如果设计年限是30年,那么到第20年,就需要委托鉴定。如果超过了30年仍需继续使用的,那么此后的每3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没有及时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要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如果是学校、商场、医院这些场所,到了三分之二年限时没有进行鉴定的,罚得更重,可能要面临30万元的罚款。

  这几年,杭州很多主干道都在修地铁,在征求意见稿当中也规定,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出租危险房屋罚1万元

  经过安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主管部门也不会置之不理,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会按照“一房一案”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采取加固处理,或者拆除重建的方式。

  一旦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可将危险房屋出租或者作为经营场所。出租危险房屋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也将受罚。

  每当火灾、地震、洪水、台风等突发事件后,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如果切断了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